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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官方入口】

时间:2023-05-10 14:56:27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下面小编整理了辽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入口登录网址,欢迎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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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问答

  1、“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以哪些文件为依据?

  目前,有关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文件主要有3个,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财税〔2013〕106号和财税〔2014〕43号。

  其中,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细化了免税服务的具体范围以及相关税收管理事项,而财税〔2014〕43号文件则结合电信业“营改增”对免税范围进行了补充。

  2、哪些跨境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跨境应税服务包括: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七)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

  3、申请免税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