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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18 23:00:13


  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全部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一律由事前审批变为事后备案管理,此举通过简政放权,有利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有利于减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减少企业纳税成本,极大限度地激发企业活力。为使您更加了解该项政策,便于操作,现送上最新的政策解读:

  一、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有什么区别

  事前审批: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优惠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或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对需要事先审批而未按规定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事后备案: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注意:备案制并不是取消税务审查环节,也并没有减小企业的纳税风险,它只是将审查环节无限期的递延,税务机关随时有权利对备案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二、备案资料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三、预缴享受优惠政策

  四、汇缴享受的优惠政策

  五、备案时间要求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六、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只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注意:政策规定纳税人只是未履行备案手续,实质上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补充备案资料,接受税收处罚后,仍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是否需要年年备案

  1.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2、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八、备案方式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九、总分支机构企业如何备案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3.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十、过渡备案政策

  《办法》实施后,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十一、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注意:如果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错误享受了优惠政策,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如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应追加罚款。

  十二、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如何备案

  1.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2.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十三、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如何备案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十四、企业资料如何备查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十五、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1.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2)《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2.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3.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4.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5.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6.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7.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