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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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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政府采购网相关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要求,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依法能够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不得以其他理由使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由盟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批准。

  三、各盟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对旗县级财政部门批准非招标方式事宜进行一事一授权或长期授权。进行长期授权的,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被授权部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和各盟市财政部门可依法对违规批准、使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单位进行处罚。

  四、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采用公告形式征集供应商。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发售采购文件的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单独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生效。

  六、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被询价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采购文件所列出的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做出响应。询价小组如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向供应商进行质询,质询内容不得涉及对采购文件或报价作实质性的变更。被询价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性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七、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出具成交候选人名单。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采购人可以授权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自行按照成交候选人名单的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拟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可由采购人按照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递补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递补供应商的成交条件与采购人预期差距较大,或对采购人明显不利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供书面申请材料,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重新组织招投标事宜。

  八、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采购人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交公示文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且情况属实的,应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九、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不得因报名或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等原因由其他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出现报名或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等问题,采购项目暂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原采购方式修改招标文件,降低需求标准,重新公告并组织招投标事宜。二次公告后,如其他供应商未提出异议,报名或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仍不能满足要求,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直接使用合适的采购方式尽快组织采购。

  十、政府采购工作应建立健全应急备案机制。采购项目属《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情形的,尤其是火灾、洪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和影响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时,可由采购人按照需求直接向单一供应商采购。采购人应于采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十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涉密采购管理办法》(内国保发〔20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核准涉密采购项目的性质和保密要求,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

  十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没有或备选数量不足,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同时同意后,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十四、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且有确切证据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十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六、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也应密封送达。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性文件及补充、修改的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十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人符合法定条件、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能力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或单位组织非招标采购活动。

  十八、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十九、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二十、重大的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

  二十一、本《意见》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