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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时间:2023-05-10 14:56:27

  一、办理依据

、。

  二、申报材料

  (一)退伍义务兵、:

  1、退伍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转业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安置介绍信;

  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置程序

  (一)退伍义务兵、:

  1、报到。退伍义务兵、。

  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置方式:

  (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办法:

  (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则,按比例择优录取;

  (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

  (3)企业安置。

  7、档案移交。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安置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

  8、落实待遇。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置办公室出具安置介绍信,必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