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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969模拟练习题

时间:2023-05-18 23:00:1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题1

  一、名词解释

  行政许可 行政奖励 行政合同 国家公务员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执行力 代执行 平衡论 比例原则

  二、简答题

  1、行政行为内容合法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3、行政行为废止及其条件

  三、论述题

  1、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2、论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则

  四、案例分析

  1. 公务员A 经常参与赌博。一日,A 。并被处以15 日的拘留和1000 元的罚款。A 的裁决通知后,经研究作出了对A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A 不服,。试问,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A 的起诉?为什么?

  2.在2003 年12 月7 日,A 县政府根据《发展A 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 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

  A 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 县机械厂合并为A 县机械总厂;A 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 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 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问题:

  1.A 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答:A 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 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 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答:A 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题2

  一、名词解释

  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 公职关系 行政征用 地方性法规

  行政征收 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国 公行政

  二、简答题

  1.行政奖励的特征

  2.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与联系

  3.行政立法的程序

  4.行政规划的特征

  三、论述题

  1.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2.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3.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四、案例分析

  1.A 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 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 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原因系王某随行的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答:是;因其对朱某进行非法殴打,且在未作任何取证的情况下,将朱某行政拘留,;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朱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练习题3

  一、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 国家补偿 行政给付 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处理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诉讼 第三人 具体行政行为

  二、简答题

  1.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事由

  2.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

  3.行政法治原则包括哪些要求

  4.行政公正的原则

  三、论述题

  1.试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2.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

  四、案例分析

  A 市辖下B 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 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 万元为限;超过1 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 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B 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A 市环保局;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