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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年内覆盖城乡参保人

时间:2023-05-10 14:56:27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自2012年8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布以来,全国所有省份已开展试点,但在经济新常态下,大病保险制度如何稳定筹资机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起到托底保障的作用,仍需不断完善。

  所有省份均已开展试点,报销比例提高12个百分点

  大病容易导致因病致贫、返贫,为减轻大病给群众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3年前国家6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患大病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进行“二次报销”,支付比例不低于50%,以缓解大病给家庭带来的经济风险。

  2013年,青海省乐都县新农合患者曹国英因一处动脉瘤破裂,到北京的解放军总医院治疗,总费用近22万元,基本医保赔付91786.1元,大病保险支付97194.96元,共报销近20万元,自付仅14%,切切实实地为大病患者家庭解除了因病致贫、返贫的风险。这估计是我国大病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报销最多的案例,成为暖透大病患者心窝的一段佳话。

,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31个省份都开展了大病保险工作,261个地市开展了城镇居民的大病保险,239个地市开展了新农合的大病保险,其中北京、天津、河北等16个省份已经全面推开。统计表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在原来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11.22个和12个百分点。

  提高支付比例需做大资金池,衔接救助制度

,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

  目前,各地大病保险资金是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划出一部分,实际额度一般为筹资总额的5%。“要使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并逐步提高,对各地来说还是有压力的。”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保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来自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而这两项医保的筹资中80%来自政府财政。提高支付比例,意味着各地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并明确纳入预算。按照测算,人均筹资应提高到约20元水平,才能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至50%以上。

  做大资金池除了加大财政投入外,还有别的办法,如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城乡两保制度合一,有些甚至实现了三保合一。宁夏、重庆、天津、广东、青海等多个省份已实现城乡居民两保制度并轨,广东有些地区如深圳、东莞等实现三保合一。统筹层次提高,资金池扩大,更有利于提高支付比例,更大程度发挥风险分担的作用。此外,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未来需要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根据个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建立可持续性的个人和政府补贴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对于弱势群体来说,50%的支付比例仍不足以对其托底保障。”朱铭来说,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说,还要在此基础上衔接各项救助制度,减轻自付负担,才能实现托底。,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有效防止困难人群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三医”联动控制不合理费用,

  在大病保险实施的过程中,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专家指出,需区分政府和市场的界限,界定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的报销范围,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督促其利用好资金,实现收支平衡、保本微利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朱铭来说,对于有一定收入的人群来说,需区分市场和政府的界限,政府保障基本需求,非基本需求交由市场来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大病费用不可能完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来主导承担风险,需要商业健康保险来补充,共同化解风险。在报销过程中,需要区分哪些药品和项目属于基本医疗,可以纳入报销范围,哪些药品和项目属于非基本医疗,不能纳入报销范围。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还需要特别对医疗费用增长进行管控。制定大病诊疗路径,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划定药品使用范围等‘三医’联动,才能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朱铭来认为,这也是商业保险公司的优势,希望发挥其精细管理、风险管控的优势,防范资金支付风险。

,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公布其实际运营数据,如商业保险公司保费金额、报销金额,以及成本、利润等详细的数据,接受第三方的评估和社会监督。此外,建议商保公司单独成立医保经办企业,和原商业保险公司脱钩,只提供经办服务,不允许“搭车卖保险”。医保经办企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必须实现充分竞争,公开招标,财务信息透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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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

  《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意见》明确了五方面的工作举措。一是完善筹资机制。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群众不额外缴纳费用。

  二是提高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四是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意见》强调,要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科学理性对待疾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来,各地相继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经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支付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解决了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