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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政府采购网相关内容: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

,扎实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做好2017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目标任务

  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边界和购买目录,凡社会能办好的都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努力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绩效进一步提升。2017年度对市、县(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考核的目标是:各地政府购买服务规模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政府采购总规模的增长幅度。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标要求,制定、完善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相关部门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依据。各地指导性目录应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二)抓好重点领域购买服务工作。各地要加大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社会管理性服务、技术性服务等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力度,加强重大项目的跟踪管理。

  (三)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工作。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行业规范、行业评价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推广、行业规划、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以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管理服务可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过渡期内,对预算明确保障的服务事项或已明确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职能的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于从行业协会商会剥离、属于政府职能范畴、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服务事项,应引入竞争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四)做好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按照《财政部 中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对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对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五)通过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按照《财政部 ,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公开择优,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

  (六)做好购买服务项目的信息公开。各地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应当将确定的采购需求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广泛征求意见,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七)积极报送政府购买服务典型案例。典型项目案例材料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实施过程、项目成效和亮点、问题及建议四个部分。其中,项目实施过程部分应对包括购买主体确定、项目申报和预算管理、承接主体确定、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在内的全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可增加必要的表格、图片等内容,提高案例材料的直观性。也可以添加购买合同、绩效指标及评价结果认定书等作为案例材料附录。每个案例材料要求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希望各地按要求及时总结报送。

  (八)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从2017年起,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分为半年报和年报,每年分两次报送信息。信息报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和政府购买服务统计表,请各县(市)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购买服务信息报送设区市,设区市汇总市本级和所属县(市)的信息后,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将购买服务信息统计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送信息要及时,注重突出工作亮点,客观反映存在问题,统计数据要准确、完整,报送信息通过外网发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电子邮箱jszfcg@126.com(内容详见苏财购〔20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