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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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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问题的通知

  枣人社发〔2014〕84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院:

  根据《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枣政发[2014]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水平,现就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

  一类(11种):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Ⅳ级)、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疾病恢复期、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银屑病和湿疹)、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二类(6种):精神病维持治疗期、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红斑狼疮;

  三类(10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脑性瘫痪、孤独症、精神发育迟滞(智障)、中枢神经协调障碍、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二、居民医保基金报销标准

  (一)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3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二)支付比例:一类、二类病种支付比例为60%,三类病种支付比例为70%。支付比例不与连续缴费年限挂钩。

  (三)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一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二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三类病种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脑性瘫痪、孤独症、精神发育迟滞(智障)、中枢神经协调障碍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

  同时患有多种门诊慢性病的,一、二类门诊慢性病限额合并计算,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一类或二类门诊慢性病的,支付限额在限额最高的一个病种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三类门诊慢性病限额单独合并计算,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三类门诊慢性病的,支付限额在限额最高的一个病种的基础上增加10000元。

  三、过渡办法

  (一)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人员按以下办法过渡:

  1、原门诊慢性病病种与现病种一致或相近的,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待遇;

  2、因门诊慢性病病种调整,原病种与现病种没有对应关系的,已通过鉴定的原病种按照一类门诊慢性病对待;

  3、原门诊慢性病人员病情发生变化的,需重新进行门诊慢性病鉴定,经鉴定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待遇,不再按原规定享受待遇。

  (二)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慢性病门诊费用,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各区(市)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为患者进行鉴定,规范门诊记录和补偿流程,探索建立定期补偿与按年结算相结合的补偿办法。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服务宣传力度,引导符合门诊治疗条件的患者及时转为门诊治疗,降低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要进一步强化医患沟通,提高诊疗水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门诊医疗安全和治疗效果。

  五、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