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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谨防幼童玩水遇溺

时间:2023-05-18 23:00:13

信息时报记者 刘伟超 通讯员 廖蔚 李淑萍

  炎炎夏日,不少人会选择游泳等水上娱乐活动消暑。尤其是暑假期间,学生们更是乐此不疲地活跃在泳池、江河边、喷水池、鱼塘等地方,但此时也正是儿童溺水事故的高发期。近日,,提醒市民在享受清凉的同时,应足够重视儿童玩水的安全性问题。

  案例1:鱼塘玩耍溺水亡

  3岁的何某某与其5岁的姐姐、4岁的堂姐在其居住的出租屋附近鱼塘玩耍时,不慎掉入鱼塘,溺水身亡。何某某的父母认为,何某某之所以掉入鱼塘,是因为鱼塘边上没有设置护栏,只在砖头后面树立一块警示牌,该警示牌平时很难被发现。于是,何某某的父母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鱼塘所在的村民小组、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赔偿14万余元。

  判决:,村民小组是案涉鱼塘的实际所有人及管理人,但在事发鱼塘一边仅树立了警示标志,且警示标志的正面被堆放的砖头遮挡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据此认定村民小组存在管理疏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何某某的死亡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次要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1452.04元。而对于村委会,因原告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是案涉鱼塘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故不负有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兄弟掉入喷水池

  4岁的曾某某与其5岁的哥哥外出玩耍,后被发现溺亡于某广场的喷水池中。曾某某的父母认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两被告对涉案喷水池建设、维护、管理存在瑕疵,是导致原告儿子曾某某意外掉入喷水池溺亡的主要原因,于是将水池的管理者—某中心告上法庭,请求赔偿36万余元。

  判决:,被告的某中心作为案涉水池的管理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事发地点属于公用休闲广场,非经营性场所,因此,该中心的管理义务相较于一般经营性场所而言相对较轻,应以履行了能保障普通人在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下即能避免发生事故为限。

  案发时,喷水池中间树立有“水池有电,请勿嬉水”的警示牌,已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案涉喷水池的设计和构造存在安全缺陷。,该中心已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曾某某的溺亡不存在过错。因此,。

  

  法官提醒

  疏于监护致幼童溺亡

  家长要承担责任


  上述两个案件,,事故发生时,儿童的年龄仅为3、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自我安全认知和防范意识较弱,监护人本应尽到监护职责,对其进行日常性切实的监护和管理。

  但两案中,监护人均放任儿童在没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的陪同下玩耍,致使其脱离监护范围并最终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儿童的监护人疏于履行其监护职责,应对儿童的溺亡事故承担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发现,溺水事故往往发生在脱离了监护范围的幼童身上,这些年幼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我安全认知和防范意识较弱,因此,防止儿童溺水事故的发生,一是儿童的监护人应当对儿童的日常生活进行切实的监护和管理,避免儿童脱离监护范围而发生危险。二是相关设施的管理者及所有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设立护栏、警示标志等防范措施对相应的安全隐患予以排除或降低其产生危险的可能性。

  如果设施的管理者及所有人已经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信息时报记者 刘伟超 通讯员 廖蔚 李淑萍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