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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入口】

时间:2023-05-18 23:00:13

  导语:负责州级房改资金管理,继续完成州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办理州级职工的土地收益金缴交、房改房《上市证》的办理和职工住房存量补贴的兑现工作。 以下是YJBYS小编整理的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欢迎点击登录!

  点击进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黔东南州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

  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规范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凡年满18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下,男5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取得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一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并有稳定收入,个人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缴存基数。缴存基数由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实际收入自行申报,但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州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我州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有用工单位缴存的按现有比例缴存。无用工单位的缴存比例按20%缴存(单位和个人各10%)。

  (三)缴存登记。由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凭相关材料到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登记:

  (1)进城务工人员,应当纳入用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管理,由单位负责承办。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由本人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及劳动用工合同申请登记。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由本人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申请登记;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和所从事职业的相关情况申请登记。

  (四)审批。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登记,并纳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实行集中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现场答复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缴存。缴存人持《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缴款通知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开户缴存。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 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提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提取优惠政策:

  (一)连续缴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可自由提取。

  (二) 连续缴存且正常履行还贷义务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可以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符合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规定及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的贷款条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对象:黔东南州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贷款条件:

  1、身心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申请人夫妻双方申请贷款时在银行无住房贷款余额,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其它贷款余额不超过5万元。

  (三)贷款年限及额度: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贷后要求:获得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黔东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贷款的其他管理事项,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