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发展 >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

时间:2023-05-18 23:00:1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资料

  一、小型微利企业定义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3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1

  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

  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

  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5.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6.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

  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三、企业备案办理

  备案需报送的资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12?4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报送以下资料(文件及相关表格可在广西国税网站获取):

  1.企业财务报表

  2.《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