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发展 >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时间:2023-05-18 23:00:13

  《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欢迎参考!

  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 歧视女性未成年人;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 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的规定:教师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行为;致使学生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王老师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7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解。

  案例反思: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我国的教师法和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思想工作.,用规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学校有计划的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

  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

  4、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1)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2)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要点】

  (1)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2)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某中学为整顿教学秩序,搞了一次日常教学秩序检查评比活动。初三(1)班班主任金老师为严肃课堂教学秩序,争取在此次活动中夺得好成绩,于是便公开在课堂上宣布,从今以后,谁上课迟到影响了班级荣誉,除批评教育外,另罚款5元,充当班费,年底一律不评为三好学生。一日,该班学生冯刚上课迟到了,课后即受到班主任金老师的当众批评,并被罚款5元。学生家长对教师罚学生款的做法很有意见,反映到学校,但学校却明确表示支持金老师的做法,,靠以往的单纯进行批评教育的方法已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辅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应该是必要的。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A)

  A、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B、教师、学校、学生

  C、学校、学生 D、教师、学生

  (2)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中正确的是( C )

  A、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的物质处罚。

  B、学校的收费是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也是依法进行的。

  C、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治校”。

  D、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采取有效措施与学校进行磋商

  6、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A)

  A、学校和学生 B、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

  C、学校、监考教师和学生 D、学校、监考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D )

  A、《宪法》 B、《教育法》 C、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D、以上三者都有

  (3)本案下列启示中,错误的是( C )

  A 、学生要遵守考试纪律;

  B、学校应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惩处;

  C、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依法进行,。

  D、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7、某中学组织本校学生到一中学参加考试。考生出发前,本校专门向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上午考试结束后,老师又特别强调:吃饭休息,不准私自外出,有事必须请假,尤其是不准出去游泳。但16岁的学生王某不听安排,乘上厕所之机,私自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去院后水湾中游泳,不幸溺水死亡。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学校不承担王某的死亡责任

  B、本案中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就其16岁的年龄、智力而言,他完全应该知道私自下水塘游泳的危险性,学校也告诉了他这样危险,并且在学校三令五申的告诫后,还是违反纪律,利用上厕所之机,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偷跑出去,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应认定为该生对存在的危险性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C、本案中王某由于违反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的,而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

  D、学校应当承担王某的死亡责任,因为不论怎样学校都应当尽到妥善管理学生的义务

  8、某校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李某让其班上的学生擦二层楼的玻璃,由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一名学生在擦玻璃时与另一名学生打逗说笑,不慎掉了下去,造成人身伤害。请结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分析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A、学生打逗说笑,不慎掉了下去,造成人身伤害,其责任应有学生自己负责

  B、: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C、对于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应该承担因过错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的责任。

  D、学校应对教师进行保证学生安全的教育,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予以落实。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