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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问责条例原文

时间:2023-05-18 23:00:13

  《共产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全体员、追责对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治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治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以下是条例原文,欢迎阅读。

  共产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规范和强化的问责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的领导,加强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督促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的问责工作是由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的建设和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组织和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委(组)、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的领导弱化,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推进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的建设缺失,,组织生活不健全,组织软弱涣散,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的形象,;

  (三)全面从严治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治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共产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其中对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组织或者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共产问责条例》原文解读

  近日,,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1]《条例》出台的背景

  通知指出,的以来,,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利器,先后对一批在的建设和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治、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为规范和强化的问责工作,。

  [2]《条例》出台的目的

,全面贯彻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着力解决一些组织和的领导干部的领导弱化、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不力,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体现了的以来管治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条例》实施的要求

  通知强调,,、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管治的责任担当起来。要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言出纪随,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4]《条例》必须确保落实

  通知要求,各级委(组)、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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