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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八)

时间: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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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八)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第三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

  (二)限制商业银行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

  (三)限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

  (四)限制商业银行重要资本性支出。

  (五)要求商业银行控制风险资产增长。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第四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要求商业银行大幅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二)责令商业银行停办一切高风险资产业务。

  (三)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四)强制要求商业银行对二级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五)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六)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一百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资本充足率报表或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统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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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第一百六十一条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它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流程以及组织架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能。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三)资本数量、构成及各级资本充足率。

  (四)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以及相应的资本要求变化。

  (五)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重要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六)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方法以及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其它相关因素。

  (七)薪酬的定性信息和相关定量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5的要求充分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

  第一百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披露内容是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一百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并行期内应至少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定性信息和资本底线的定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