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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依法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付清工资

时间:2023-05-10 14:56:27

  近日,在一电子厂务工的刘某来到湖南宜章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其在2012年7月份提前30日向电子厂书面辞职获批,但在8月份离职结算工资的时候,厂方却以内部财务制度为由,拒绝发放刘某8月份的工资,而是要其在9月份再来领取。刘某多次追讨无果后才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在弄清事情原委后,劳动监察执法人员迅速联系了该电子厂负责人,并指出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该电子厂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的宣讲,该电子厂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意发放刘某的工资。据悉,刘某已领到自己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