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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带薪年休假条例

时间:2023-05-18 23:00:1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愿意休、敢休假——政策落实需多方发力

  “带薪休假难,主要难在私企。我国80%以上的劳动力在民营企业,员工收益不稳定,必须努力工作以保住岗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

  2013年发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要让带薪休假成为劳动者的常态化选择,关键要靠细化落实。

  目前,已有包括河北、江西、重庆等10多个省区市出台细则,把落实带薪休假纳入议事日程。湖北省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加强执法检查;河北明确,将带薪休假的落实情况,作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的重要考核指标;浙江则提出,鼓励企业将职工旅游休闲作为福利措施,发放旅游消费券、休闲补贴等。

  总的来看,带薪休假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但其中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当地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八成以上职工能够享受带薪休假。内资私营企业3年内享受过带薪休假的职工比例则不过半。小微型企业多数没有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不管是年轻员工担心自己的前途,不愿休、不敢休,还是像三四线城市、东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里的员工,因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不知道休、“没基础”休,指向的正是大多数专家此前谈到的一个问题——劳动供需关系不平衡,职工缺少话语权。

  “带薪休假难,主要难在私企。”正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所说,“我国 80%以上的劳动力在民营企业,员工收益不稳定,必须努力工作以保住岗位。”这解释了为什么带薪休假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举步维艰。

,。如果没有经济基础做后盾,即便“强推”,员工出于主客观方面的因素考虑,也不敢提休假,更别说带薪休假了。

  所以,落实带薪休假问题其实是一个经济问题。这需要政府在大力发展本地经济方面下工夫,同时需要对企业尤其是私企进行必要的“减负”。有专家建议,可以通过税收调节等方式,确保企业的整体利润不因为职工带薪休假而有所下降。

  企业本身也应该有所改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企业应该认识到,就业市场供需关系迟早将发生改变,带薪休假可以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小陈也表达了这方面的期望,“如果厂里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姐妹们肯定会优先选择,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也会更高,这能给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同时,还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除了劳动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外,各级工会、妇联等组织不应该失职。客观来看,尽管我国《工会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工会的相应职责,但对其具体如何维护员工带薪休假等问题没有相关细则。只有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工会、妇联等组织才能依法履职,发挥出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