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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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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内容:泉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泉州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工作的人员。

  (三)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下列采购活动时适用本规定:

  1、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

  2、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3、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

  4、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5、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二、评审专家资格条件

  (一)评审专家应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八条所列条件,如果达不到该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符合该条其他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可以聘任为评审专家。

  1、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

  3、具有大学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4、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0年,经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推荐的。

  (二)评审专家的年龄原则上控制在6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年龄超过65周岁的,如特殊专业或行业需要,经本人申请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可以续聘,但续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评审专家注册申请

  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应登陆泉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专家注册登记,如实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附件一),并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一)本人签字后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1份);

  (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复印件(各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年龄超过65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供公立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申请评审专业类别不得超过3个,且应与所学专业、从事的行业和职称类别有关联性;

  (五)符合本条(四)的申请人,还应由其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在《登记表》推荐意见栏目对其专业技术能力盖章确认。

  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评审专家资格审核

  市财政局应对申请加入评审专家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二)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

  (三)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四)申报的拟评审专业与其专业特长或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经市财政局审核合格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

  五、评审专家库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和管理,制订评审专家资格标准和入库审核制度。

  (二)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其申请资料由市财政局统一留存归档,聘期2年,可以续聘。

  (三)聘任入库的评审专家,其使用不受地域限制,评审资格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并实行评审专家资源全市共享。

  (四)专家库管理系统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网络终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录泉州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变更相关信息,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生效。

  (六)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非公开信息保密。

  六、评审专家使用和管理

  (一)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或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开始前两个小时内进行。

  (二)采购单位代表及其监督人员凭单位介绍信(附件二),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供本次政府采购相关前期资料,方可到采购项目所在地采购办抽取评审专家。

、采购单位代表及其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包括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四)随机抽取结束后,采购单位代表及其监督人员必须签字确认抽取程序合法性,抽取结果由采购监督部门密封。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主持人必须在唱标后,且采购单位代表及其监督人员将所有通讯设备交付保管后方可开启密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六)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需求时,需从省级或以上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应当由采购人提出申请,并在开标前一天抽取,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也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开标三个工作日前按照1:3的比例向市财政局推荐评审专家人选并完成审核、入库手续。

  (七)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市财政局同意,可以由采购人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八)参加采购文件论证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七、评审专家工作规范

  评审专家除依照财库[2003]119号文规定享有相关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评审专家确认参加评标(论证)后40分钟内应到达指定地点,超过时间按迟到1次计算(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的可不算迟到)。如指定地点在县(区、市)的,抽取时间和到达时间可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评审专家到达指定地点,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交出所有通讯设备。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交出所有通讯设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加评审或论证工作,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三)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或论证具体信息。评标委员会名单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

  (四)评审专家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不含参加采购文件论证)。

  (五)评审专家要主动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六)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论证和咨询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应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代理机构必须根据评审专家抽取结果,逐一核对评审专家有效身份证件,并实时记录评审专家到达时间、身份证件验证等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并适时做出调整。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际到场时间3小时以内按300元/人次支付劳务报酬,每超过1小时加付100元/人次,一天以内的劳务报酬最多不得超过800元/人次。被推荐为组长的劳务报酬加付50元/人次。采购项目同时包含几个合同包按单个采购项目支付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实际到场时间1小时以内出现流标或废标情形的,劳务报酬减半支付。评审专家异地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可参照公共交通费用标准给以往返交通补贴。

  评审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不得要求先给报酬再进行评审,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由拒绝评审或签署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配合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咨询、答复质疑和处理投诉案件等,不得另行索取劳务报酬。

  组织项目评审工作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采取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九、评审专家资格复审

  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1次,评审专家复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有下列情形者,经核实按复审不合格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一年内未参加过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未被抽中除外);

  (三)确认参加评审活动后40分钟内未到达指定地点,且30天内累计出现2次的;接到本网站通讯系统自动呼叫未做任何处理,且30天内累计出现5次的;

  (四)确认参加评审活动,一年内累计迟到6次或累计早退2次的;一年内累计2次确认参加却无故缺席的;

  (五)一年之内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不含采购文件论证或评审结果复审);

  (六)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复审的;

  (七)未参加评审专家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测试不合格的;

  (八)年龄超过70周岁的或者年龄超过65周岁未提供公立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的;

  (九)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十)评审专家因身体状况,或者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的,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检验复审合格的,续聘为评审专家,原评审资格自动延续,检验复审不合格的,终止聘任,原评审资格自动失效。

  评审专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终止聘任。

  十、评审专家违规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被举报,财政部门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期间,可以暂停该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至调查处理结束之日止,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被暂停评审专家资格的,恢复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财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该评审专家。

  十一、评审专家违规处罚

  (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已选中为某项目并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

  2、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4、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擅自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6、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通报批评的,将暂停其一年的评审资格,累计三次及以上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处罚: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情况的;

  2、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3、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故意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5、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6、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7、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8、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9、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对采购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10、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评审专家有上述4至10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评审专家如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理(处罚)。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做出处理(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十二、其他

  (一)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或非法干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二)财政部门在评审专家管理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则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