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中小企业 吸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
根据《意见》,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将给予企业每人不高于6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招收毕业年度内本市户籍和本市生源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及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用人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毕业年度内,本市户籍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就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服务满1年后,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一次性就业补助,其中到市本级托管的街道所属的社区(村)就业的给予3000元补助(已纳入选聘到村工作管理的和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除外)。对毕业年度内本市户籍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服务满1年后,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一次性就业补助,其中到市本级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的可给予个人3000元补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助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