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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5号)

时间:2023-05-18 23:00:13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的提出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渝委发〔2011〕39号),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审定,现将《重庆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创建标准》,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贯彻实施《创建标准》的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创建标准》把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劳动者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将解决企业和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衡量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核心指标,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收入正常增长、劳动争议预防处理以及企业民主管理等作为创建的重点内容,将职工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是引导企业、职工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有益探索。制定和实施《创建标准》,是贯彻落实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重要措施,对于引导企业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劳动用工,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稳定职工队伍;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引导、激励劳资双方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客观、公正、合理评价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程度,推动形成职工得实惠、企业得效益、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的良好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全力确保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目标

到2013年末,全市已建工会企业全部参与创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60%达到A级及以上创建标准;大中型企业60%达到A级及以上创建标准,其他企业创建工作积极推进。

到2014年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80%达到A级及以上创建标准;大中型企业80%达到A级及以上创建标准,其他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能力明显提升。

到2015年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部达到A级及以上创建标准;大中型企业全部达到A级及以上创建标准,其他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程度持续提高。

三、扎实推动《创建标准》的贯彻实施

(一)广泛开展宣传。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组织《创建标准》的全面学习和宣传推广。通过集中学习、举办研讨会、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让从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的人员首先精通《创建标准》的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结合招商引资、文明创建、就业培训、企业家培训等工作,向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大力宣传实施《创建标准》的重要意义及内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要及时培育、发现、总结、推广实施《创建标准》的典型做法,以点带面,创造性推动创建工作。对已达到《创建标准》企业,通过公布名单、制作广播电视宣传片、开展“巡回报告会”等方式,大力宣传企业创建经验,使“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成为企业形象的“名片”。

(二)抓好分级管理。一是实行分级管理、逐级递升制度。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A”级、“AA”级、“AAA”级以及“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四个等次,依次由低到高,逐级递升,上一个等次的和谐企业须从下一个等次中产生。“A”级、“AA”级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评定及管理。“AAA”级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从“AA”级企业中推荐,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评定和管理。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表彰,按照我市表彰奖励有关规定,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从“AAA”级和谐企业中评选。乡镇、街道(园区)已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区县(自治县),可实行与乡镇、街道(园区)的分级管理。二是实行量化计分制度。“AAA”级和谐企业须达到《重庆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细则》(附件2)90分以上,“A”级、“AA”级和谐企业达标分值由各区县(自治县)在70—90分间自行确定。评定达标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应当开展企业职工满意度测评(附件3)。三是实行属地管理、自主申报制度。由企业先行自查自评,自评得分在60分以上的,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提出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向主营业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提出。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的,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70%达到“AA”级,30%达到“A”级。四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及下级和谐企业开展抽样复查,对发现不符合《创建标准》的,一律取消命名。

(三)加强服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要把服务、指导企业创建作为增强企业活力,助推企业发展,夯实社会和谐基础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大力度、创新措施,增强指导实效。加大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实用性”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对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要探索开展“诊断式”服务,为企业“量体裁衣”、“对症下药”,指导帮助解决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建设,拓宽培训鉴定范围,发挥好其在健全企业规章制度、改进企业用工管理、预防调解劳资纠纷、监控劳资和谐状况中的积极作用。大力推进集体协商,既要注重企业集体协商“增量扩面”,更要注重“提质增效”,真正让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实现共赢。通过加强服务指导,让创建活动真正成为企业劳动关系不断改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的有效途径。

(四)夯实基础工作。创建标准涉及面广、内容多,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基础工作。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统一思想,合力推进,三方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现状的调查统计,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数量、用工情况。建立创建工作台帐,扎实做好日常统计分析。对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要建立登记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开展指导。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探索工商、税务、安全生产、政法、,及时沟通信息,准确全面监控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现状。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计算机网络平台,共建数据,同享数据,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创建工作日常管理机制。对达到创建标准的企业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附件5)。

(五)落实激励政策。对民营企业要积极支持依法享受《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对达到创建标准的企业,要积极支持依法享受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达到“AAA”级创建标准和命名为“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其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免培训费参加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的涉及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培训;其推荐的人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鉴定的,培训费用分别减免30%和50%;市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优先安排支持项目;优先推荐参评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企业”等表彰奖励;对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及职工,优先推荐参评重庆市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提倡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行业性等级评定等优先或基础条件。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推动《创建标准》深入实施。

四、切实加强《创建标准》实施的组织领导

《创建标准》的实施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筹推进,三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创建目标、合理分解任务,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积极协调组织、宣传、经济信息、交通、商业、外经贸、国资、地税、工商、安全生产、;要严格落实渝委发〔2011〕39号文件的要求,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纳入对政领导班子、国有企业负责人、三方工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系统内部的考核,形成齐抓共管、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合力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附件:

1.重庆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试行)(略)

2.重庆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细则(试行)(略)

3.重庆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满意度测评表(略)

4.重庆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推荐)审批表(略)

5.重庆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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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