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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区清明节期间加班 至少可得399元加班费

时间:2023-05-10 14:56:27

昨日,记者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洛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计算,市区清明节期间加班最少可拿到399元加班费。

  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4月5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4月6日、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从2013年1月1日起,洛阳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如果清明3天全加班且没有补休,至少可以拿到399.07元的加班费,相当于7天工资。

  洛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际情况中,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也就是说,许多加班职工的实际报酬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洛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如果市民发现自己加班工资未按规定支付,可以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