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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我能否在不赔偿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时间:2023-05-18 23:00:13

我是一名矿冶学校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于一家金属矿山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我负责指导一线开采工作,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工资待遇与企业管理人员相同。在我工作后,企业为我提供了半年的培训,然后安排到一线工作,可是企业一直没有给我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我找企业负责人说明,他却说我是按照管理人员对待的,不是真正的一线工人,所以不能领取一线工人的劳动保护设备,而且由于工作需要,也无法享受到机关科室人员的工作环境。我觉得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则认为我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企业录用和培训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赔偿?
吴江人才网解答: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将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您当时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条件,企业以您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为由,不予提供,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您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几项主要内容中,人们往往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硬件”要素比较注意,忽视劳动条件等“软件”要素。实际上,必要的劳动条件不但是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劳动者顺利履行义务的保障。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履行义务都失去了保障,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而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