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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18 23:00:13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孵化基地帮扶新创企业成长,是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有效措施。、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服务和帮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鼓励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企业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创业平台,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以政府扶持为主、市场运作、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多元化投资,多形式运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功能完备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创业孵化基地中长期规划。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与本地区域经济发展、主导产业相适应,与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相结合,纳入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整合资源,有效利用。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和孵化场所。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落实入园企业和创业者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创业信息等服务。

  (三)提供创业项目推荐、技能培训和企业经营培训等服务。

  (四)指导和协助创业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五)帮助创业企业建立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扶持创业企业更好发展。

  (六)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四、创业孵化基地的运作方式

  按照投入主体不同,创业孵化基地运作模式可分为政府投资型、社会力量投资型和多元投资型三种。

  (一)政府投资型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并承担日常运营管理,其场地、设施设备运作和日常管理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二)社会投资型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设施设备和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由社会(企业)负责,实行企业化运作,其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是通过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政府主要在相关扶持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三)多元化投资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设施设备、运营管理费用可通过财政投入、企业融资、社会或个人捐赠等多元化投资解决,实行企业化运作,其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可实行政府补贴、企业资助和适当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

  五、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目标任务

  2015年底以前,全省50%的县(市、区)都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总数达到80个以上。其中,2013年底以前,首批参加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三个州市,至少建立一个在全省具有示范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到2015年底,全省至少建立5-8个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初步形成国家、省、州市和县(市、区)四级创业孵化基地体系。

  (一)新建场地面积,原则上列入省级建设规划的不少于5000平方米,州市级建设规划的不少于2000平方米,县(市、区)级建设规划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具有相应的基础配套设施和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孵化成功率在60%以上。

  (三)具有为孵化基地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四)孵化基地具有滚动(循环)使用的功能,创业孵化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创业主体应迁出孵化基地,以便空出场地孵化新的创业主体。

  六、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1.运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完整的建设和工作方案,有较高素质的服务和管理队伍,制度健全,运作高效。

  2.为创业者创业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建设符合要求,水、电、通讯、互联网、会议室、洽谈室、仓储及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配套。

  3.建立或整合社会服务机构,为孵化基地内的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及其他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包括政务代理、创业咨询、融资担保、人员培训、仓储物流、物管后勤等配套服务。

  4.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企业15家以上,安排150人以上就业;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企业10家以上,安排100人以上就业;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企业5家以上,安排50人以上就业。

  (二)认定程序

  创业孵化基地通过申报、审核认定给予确认: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当地就业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云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表);创业人员及所有就业人员花名册;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书面租赁协议;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经营摊位面积证明材料。

  2.审核认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报送同级就业局(中心)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同时,抄报省就业局备案。

  七、创业孵化基地的组织管理

  (一)省就业局具体负责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及时掌握全省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动态,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经验做法。各州市、县(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明确负责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做好基地的认定、指导、服务、。

  (二)各州市、县(区)就业局(中心)要做好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并建立台帐,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三)对各项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可向省厅提出建立“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书面申请,并经省厅考核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授予“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省厅每年将从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适时向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四)各地要把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全面实施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地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情况报送省就业局。

  省就业局联系人:张晋云

  联系电话:0871—7195794

  联系邮箱:sh5843@163.com

  附件:云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