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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时间: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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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服装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办法

  考试是检验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培养优良教风、学风,实行目标管理的有效环节,对树立优良校风,深化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试纪律,严格考试管理的指示精神,同时为保障我校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对我院考试组织、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考试规则、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考试组织与实施

  1、 实行考试领导小组制度。考试期间,由部门领导、各班班主任组成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院本、专科各专业、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检查考试的组织和考试准备、总结工作;督促监考人员切实履行监考职责;负责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期末考试设考场巡视员若干名。巡视员在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检查考场纪律;检查监考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问题,作好巡视记录,提出处理意见。

  3、期末考试日程由学院统一排定,内容包括考试班级、人数、课程、日期、地点、监考教师等。日程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1、学生在一个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教学总时数1/3(含1/3)或缺作业超过总次数的1/4(含1/4)以上者,或未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平时教学基本要求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考查。具体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前一周送达各班班主任,经班主任审定后在考试前一周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2、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需在考试前持医院证明到所在班级班主任处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参加下一学年考试;考试前来不及办理缓考手续者,考试后立即凭相关证明补办手续,并通知任课教师。对批准缓考的学生,当时成绩不记,考试性质记“缓考”,跟下一学年考试,成绩如实记录。

  三、考试规则

  1、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入场考试,按旷考论。

  2、考试开始三十分钟之内和结束前十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3、考生须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4、考生须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

  5、考生携带的书籍、笔记本、作业本、草稿纸等物品,必须放在指定地方,开考后,课桌面上或抽屉内还有书籍、笔记本、作业本、草稿纸等,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6、考生应带齐必备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不得互相借用,个别考生确需借用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教师代为借还。若私自借用,视情况按一般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7、考试中考生不得擅离考场,否则,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处理,成绩计为零分,。

  8、试题若有印刷不清楚之处,考生应举手向监考教师发问,不得向邻座学生发问,违反者,按严重违反考场纪律处理,不准继续参加考试,成绩计为零分,。

  9、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交卷,监考教师离开考场后,考生再交考卷一律无效,并按旷考处理。

  监考教师收卷时,学生应坐在原位不得离开,等监考教师清点完试卷并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者,一旦发现其考卷缺失所造成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其考试成绩计为零分,不准参加补考。

  四、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考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⑴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①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又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② 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③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④ 交卷后仍在考场和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⑤ 考试过程中以及在交卷时,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⑥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⑦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⑵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① 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② 考前经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纪律后仍夹带或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笔记本等材料者;若上述材料在两人之间无法判断归属时,两人同时视为作弊;

  ③ 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传、接物品;

  ④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⑤ 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

  ⑥ 为他人者。

  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①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在交卷时相互核对并涂改答案者;

  ②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③ 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者;

  ④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⑤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⑥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⑷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 由他人代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② 组织作弊者;

  ③ 偷窃试卷者;

  ④ 在考场内外使用通讯设备交流考试信息者的;

  ⑤ 因考试作弊受到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者。

  2、、作弊行为的发生,但学生一旦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行为后,监考教师应立即停止学生的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监考教师认真作好考场记录,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班主任,由考试领导小组做出最终认定。、作弊行为一经最终认定后不再重新认定。

  3、、作弊学生不得对教师或监考人员无理纠缠,更不得进行威胁。否则,将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开除学籍,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